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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拾金不昧”有新解

归还失物有权索取报酬
1999-04-19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杨易 我有话说

《物权法》起草人之一—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慧星教授日前说,正在起草的《物权法》草案写进了归还失物有权索取报酬的规定。

过去我国没有专门的物权法典,有关物权方面的一些规定散见于各种民事法律中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物、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,应当归还失主,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。

参加《物权法》起草的另一位法律专家崔建元教授说,《民法通则》这一条款的含义包括经过一段时间仍找不到失主,应当交给国家的有关单位或者集体组织,而不能归自己。过去的规定把公民都想象成雷锋那样。因为得不到报酬,一些拾得者没有将物品交还失主的积极性,因而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拾到东西不报告,甚至据为己有。

这次《物权法》草案中规定,如果拾得他人物品不报告,就属违法;如果按照法律履行义务,就有权得到报酬。拾得物品首先要公告,价值较大的,6个月后无人认领归拾得人所有,价值很小的,10日内无人认领归拾得人所有;在公告期间,主人来认领时,拾得人可要求得到遗失物价值的3%-20%的报酬,但报酬多少双方可以协商。崔建元教授认为,现在这种修改有以下几点理由:一是有利于人们发现、拾得遗失物,让社会财富发挥最大的效益;二是拾得遗失物的人付出了劳动,应获得报酬。三是以前的规定使拾得物的财产所有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,财产无法利用,只有财产所有权确定以后,财产的价值才能充分体现,这是对所有权的尊重。

资料:国外法律对失物归还这一问题的相关规定是,德国:拾到遗失物后应公告,6个月内有人认领的,要付给拾得者报酬,遗失物价值1000马克以下的,付遗失物价值的5%,超过1000马克的,付遗失物价值的3%,拾得动物的,付动物价值的3%。6个月后无人认领的,遗失物归拾得人所有。日本、瑞士等国也有类似的规定,日本的公告期为1年,瑞士为5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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